两起“老鼠仓”曝光!罚没超3000万、10年市场禁入

发布日期:2024-09-02 11:40    点击次数:139

(原标题:两起“老鼠仓”曝光!罚没超3000万、10年市场禁入)

在监管重拳出击下,两起基金行业“老鼠仓”案件被公之于众。

8月26日,上海证监局披露了两份罚单,分别涉及上海两家公募基金前从业人员的“老鼠仓”。其中,原上海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张某在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,被处以罚款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;原上海某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员在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,被处以50万元罚款。

基金经理“老鼠仓”被禁入市场

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涉及一位基金经理的“老鼠仓”事件。

公告显示,张某,男,198X年X月出生,住在上海市静安区。自2018年10月31日起,张某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,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,2022年8月5日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。

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,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、交易标的、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,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。

具体来看,张某控制了一个叫“闫某”的广发证券账户,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,张某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“闫某”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。

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,“闫某”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,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,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.91%,趋同买入金额66566.53万元,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.80%,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.26万元。

上海证监局认为,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基金法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,构成《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。

张某作为基金经理,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,违法所得金额大,违法情节较为严重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八条和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》(证监会令第185号)第三条第四项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,上海证监局决定:

1、对张某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1566.26万元,并处以1566.26万元罚款。

2、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,自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,在禁入期间内,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、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,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、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。

首席交易员“老鼠仓”被罚50万元

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则是一位公募基金前首席交易员的“老鼠仓”事件。

公告线索,王某虎,男,197X年X月出生,住在上海市黄浦区。王某虎于2008年3月入职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,并于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交易员,2023年7月离职。

自2014年1月8日起,由于岗位工作需要,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O32投资交易系统的相关权限。王某虎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“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”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。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,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,违反规定,明示、暗示占某礼从事相关交易活动。上述期间,“占某礼”证券账户与“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”发生趋同交易。

上海证监局认为,王某虎的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上海证监局决定:

对王某虎明示、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,处以50万元罚款。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,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